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雙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王棟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原 告 雙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棟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2,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原告因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