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 原告
- 雙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棟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2,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原告因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2,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原告因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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