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劉冠億即劉伯溫台南金華豆漿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簡字第180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劉冠億即劉伯溫台南金華豆漿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簡字第180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 月16日下午2 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周玉茹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5,179 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3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