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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3號

給付銷售獎金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廖建瑋

上訴人
即被告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致文間給付銷售獎金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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