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銷售獎金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廖建瑋
- 法定代理人王儷娟
- 當事人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致文間給付銷售獎金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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