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郭昱廷、楊珣即汪羿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04號 原 告 郭昱廷 被 告 楊珣即汪羿霈 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主張被告侵害之權利是否僅限於配偶權?或另包括「身心健康、名譽、信用、人格權」(起訴狀第6頁)?若包括「身心 健康、名譽、信用、人格權」,原告就各個權利主張受侵害之事實各為何?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各為何? 兩造就本院整理如附件所示之證據資料(兩造所提出之證據及對造就該證據之意見),若認有誤,請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提出 書狀陳明具體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本件之證據資料 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 編號(本院重編號) 證據名稱 被告之意見 原證1 原告全家戶籍謄本 形式真正不爭執,但不足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 原證2 蘇于倫與被告為師生關係之證明 原證3 長榮大學公告線上授課注意事項與防疫措施相關規定 原證4 編號1-3 蘇于倫長期晚歸證明圖表 編號4-9 遠通電收ETC通行紀錄 原證5 編號1-2 行車紀錄器電源關閉之照片、錄影截圖畫面 編號3 蘇于倫請原告不要猜疑之LINE對話紀錄 原證6 蘇于倫於110年5月2日凌晨與被告見面之照片 原證7 編號1-2 蘇于倫購男女居家睡衣各一套之商品明細及照片 編號3 原告與岳父LINE對話紀錄 原證8 蘇于倫110年5月19日進入被告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租屋處照片 原證9 編號1 110年6月10日,被告與蘇于倫在車上熱情擁吻,被告跨騎在蘇于倫身上熱吻、撫摸及磨蹭約10分鐘,被告途中還有使用手機,結束後繼續擁吻,被告後來在15:30才下車離去之照片、錄影光碟 編號2 被告下車離去之畫面 原證10 編號1 蘇于倫110年6月17日13:55進入被告租屋處錄影截圖畫面 編號2 汽車保養廠人員於110年6月17日15:56歸還汽車予蘇于倫照片 編號3 蘇于倫110年6月17日進入被告租屋處錄音譯文 編號4 蘇于倫110年6月17日19:18仍將車輛停放在被告租屋處外之照片 編號5 ETC通行紀錄顯示蘇于倫於110年6月17日21:49才自仁德交流道驅車回家 原證11 蘇于倫110年7月5日進入被告租屋處照片、錄影畫面 原證12 110年5月24日蘇于倫及其家人阻擋被告看小孩照片 原證13 原告前往身心科就診之看診紀錄及藥包 原證14 民事起訴2狀原證1 原告與蘇于倫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與蘇于倫交往事證) 否認形式上真正 原證15 民事起訴2狀原證2 被告與蘇于倫於睡前一同唸書予原告未成年子女聽之譯文、行車紀錄器光碟 形式真正不爭執,但否認被告有侵權行為 原證16 民事起訴2狀原證3 疫情期間被告與蘇于倫一同前往長庚醫院之照片 原證17 民事起訴2狀原證4 原告與蘇于倫LINE對話紀錄(證明被告與蘇于倫及原告未成年子女出遊過夜) 原證18 民事起訴2狀原證5 被告更改姓名之證明 原證19 民事起訴2狀原證6 被告更改姓名與苗栗縣第一對同性結婚之人同名同姓 原證20 民事起訴2狀原證7 蘇于倫於保護令案件中偷錄音之譯文 原證21 民事起訴3狀原證1 原告家庭照片 形式真正不爭執 原證22 民事起訴3狀原證2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原證23 民事起訴3狀原證3 自家用車BDL-3303之自109年4月起至110年8月止之ETC通行紀錄光碟1份 原證24 民事起訴3狀原證4 蘇于倫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438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中提出之民事準備狀 原證25 民事起訴4狀原證1 108原告帶蘇于倫前往醫院就醫之照片 形式真正不爭執 原證26 民事起訴4狀原證2 被告與蘇于倫IG訊息對話內容 否認形式上之真正 原證27 民事起訴5狀原證1 三星NOTE8舊手機照片 否認形式上之真正 原證28 民事起訴5狀原證2 IG使用說明 形式真正不爭執 原證29 民事起訴5狀原證3 被告2組IG帳號對話紀錄、影片截圖、影片光碟 否認形式上之真正 原證30 民事起訴5狀原證4 蘇于倫IG貼文分享替被告慶生、原告女兒與被告互動、平日與被告校園互動之生活照、翻拍手機照片 形式真正不爭執 原證31 民事起訴5狀原證5 被告之個人FaceBook帳號與蘇于倫對話截圖照片 形式真正不爭執 原證32 陳報狀 陳證1 蘇于倫於110年12月1日再次向原告坦承於110年4月與被告交往在一起之錄音光碟、譯文 否認形式上之真正 原證33 言詞辯論意旨狀原證20 被告與蘇于倫IG訊息對話內容共7份 否認形式上之真正 原證34 言詞辯論意旨狀原證21 110年6月10日被告與蘇于倫於車上時間共21分鐘之照片 形式真正不爭執 原證35 言詞辯論意旨狀原證22 蘇于倫提及要找家中舊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 原證36 陳報狀原證23 珣暘設計公司經濟部商業基本資料 原證37 陳報狀原證24 長榮大學育成中心網頁-進駐廠商 被告提出之證據資料 編號 證據名稱 原告之意見 被證1 長榮大學創新育成中心網頁 形式真正不爭執 被證2 被告於109年12月24日聖誕節寫給蘇于倫之卡片影本 被證3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77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 被證4 高雄大同醫院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 被證5 110年5月26日被告與蘇于倫LINE對話紀錄 被證6 110年9月8日、110年9月9日被告與蘇于倫LINE對話紀錄 被證7 110年9月23日被告與蘇于倫LINE對話紀錄 被證8 IG照片1張 被證9 被告IG個人首頁畫面1份 否認形式上之真正,因可編輯 被證10 IG對話產生器、線上製作IG聊天訊息對話框圖片!教學之網頁 形式真正不爭執 被證11 原告寫下之承諾書 形式真正不爭執,但與本案被告是否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無關聯。 被證12 原告寫下之道歉函 被證13 原告與蘇于倫間108年10月7日之LINE對話內容 被證14 原告與蘇于倫間110年7月2日之LINE對話內容 被證15 IG強制自動登出其他設備之網頁資料 形式真正不爭執,但不同意見引用歷次書狀 被證16 蘇于倫IG電子郵件截圖 被證17 被告與蘇于倫IG對話紀錄畫面 被證18 蘇于倫IG貼圖3份 被證19 蘇于倫與第三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被證20 被告之清寒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