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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31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閔景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上訴人雖記載「異議狀」,惟核其內容係對原審判決表示不服,為維當事人權益,應認有上訴之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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