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徐宏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58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徐宏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