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谷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陳韻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谷臻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永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9486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