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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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韻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永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9486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