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禎祥、禾易一有限公司、洪志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12號 原 告 黃禎祥 被 告 禾易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易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禾易一有限公司、訴外人洪志易、林杰茗發支付命令,被告禾易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