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鄭卉卉即金亞卉食品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56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蘇育德 被 告 鄭卉卉即金亞卉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978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借款期間7年,並簽訂借據交原告收執。上開債務之利息自110年9月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55%機動計收,其後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155%機動計息,自實際撥款日 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約繳納利息,全部借款視為到期,按逾期當時原告銀行基準利率按月調整(2.22%)加年息3%計算並追溯補繳差 額利息即年息5.22%計收。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按借款總 餘額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照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 金。而被告自111年1月3日繳納利息167元後即停止繳款,原告催告其繳款未果,於111年4月1日抵銷被告於本行之其他 存款帳戶之存款餘額389元,總計尚欠本金199,978元。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5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其回證、TBB放款利率歷史資 料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本件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 記 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