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梁冠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吳力宏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