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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羅郁棣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梁冠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吳力宏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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