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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陳輝陽
被告
盧聖璋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被告
泰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立斯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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