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3號
- 原告
- 陳信宏
- 被告
- 權暘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至權
- 被告
- 楊證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2,219元,尚應補繳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南簡字第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2,219元,尚應補繳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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