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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陳信宏
被告
權暘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至權
被告
楊證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2,219元,尚應補繳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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