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9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侯明正

上訴人
即原告
宏禾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上訴人即原
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炎宏
上訴人
即原告
蕭炎宏

張秋香

蕭敏儒

蕭旭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慶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42,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博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