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凡古有限公司、吳婉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99號 原 告 凡古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婉婷 訴訟代理人 利兆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