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凡古有限公司、吳婉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凡古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哲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799號第一 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