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凡古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哲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799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