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蔡佑蔚、王百輝、永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李文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10號 原 告 蔡佑蔚 被 告 王百輝 被 告 永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