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松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李松林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被 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被 告 張璨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