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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更一字第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李松林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婉瑜律師
被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被告
張璨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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