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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彭振湘
  •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 原告
    李松林
  • 被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張璨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李松林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被 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被 告 張璨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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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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