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聲字第66號
- 聲請人
- 張清全
上列當事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77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及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 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規定暨修正說明可明。
二、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77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原告,其以瞭解案情為由,聲請交付111年7月14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應併予注意上開規定。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