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鼎江不動產有限公司、許鼎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鼎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鼎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淳慧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