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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31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許育菱

原告
鼎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鼎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淳慧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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