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耕暘有限公司、吳信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耕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螞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