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葉淑儀

  • 當事人
    王宏樹善騰太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王宏樹 被 告 善騰太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幸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