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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葉淑儀

原告
王宏樹
被告
善騰太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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