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3號
- 原告
- 蔡紘宏
- 被告
- 永利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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