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王淑惠
- 原告施博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施博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哲明、三宜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8,1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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