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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2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吳謦伃
被告
張福雄
被告
張政憲
被告
吳得政
被告
吳俞慧
被告
吳鎧丞
被告
謝馥禧
被告
王孟哲
被告
亞普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杉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77元【計算式:271.68〔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723地號土地)之面積〕×19,000(723地號土地於本件訴訟訴訟繫屬時之公告現值)×1,376/33,956(原告就72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209,1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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