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作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39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媽莉、張水玉、張智淵、張菀婷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