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作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47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合薯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