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
- 原告洪群凱
-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洪群凱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8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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