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昭成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朱麗雪、冠霖螺絲機械有限公司、洪茂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昭成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雪 訴訟代理人 邱永彬 被 告 冠霖螺絲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1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