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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曾仁勇

  • 當事人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陳永霖 馬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建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9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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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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