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鍾嘉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陳永霖 馬志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建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9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