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惡房東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有限公司、吳俊宏、吳麗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惡房東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宏 原 告 吳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湘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38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