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吳力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 原 告 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力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4月27日 4,0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