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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力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09年4月27日 4,0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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