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95號
- 原告
- 宏禾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炎宏
- 原告
- 李榮志
- 原告
- 張秋香
- 原告
- 蕭敏儒
- 原告
- 蕭旭佑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泓琮律師
- 被告
- 王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