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竹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案件繁雜 之故,延展宣判期日至同年4月28日下午4時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