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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2號

給付工程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英謝昀璉李水源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
上訴人
訴人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竹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故,延展宣判期日至同年4月28日下午4時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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