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勞小字第31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全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三國
- 訴訟代理人
- 林畯彣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尹
- 被告
- THAI THI CAM NHUNG(太氏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勞小字第31號返還補助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5月 2日上午 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翁怡欣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 萬5189元,及自113 年5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