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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勞小字第4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李杭倫李杭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蘇意凌
被告
凰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儀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勞小字第4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玖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黃怡惠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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