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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麗娟

原 告
黃芳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上開規定,裁判費得暫免徵收3分之2即74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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