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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李政憲
被告
琮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本院11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0元,該項裁定並於同年12月5日公示送達,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公示送達證書、多元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健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61-67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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