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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洪偉峰
被告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彥
訴訟代理人
丁歷緯

張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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