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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調字第11號

終止契約損失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聲請人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燊倉儲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契約損失補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興建「臺南市新化果菜批發市場冷藏庫」,於民國107年11月3日與相對人簽訂「臺南市新化果菜批發市場冷藏庫興建營運移轉案契約」。聲請人嗣後決策變更,擬改由聲請人自營,並終止系爭契約。聲請人曾多次與相對人協商,或函請相對人同意雙方終止契約,並召開會議討論終止契約後補償事宜,惟相對人均未置理,亦未提出終止契約補償金之要求,致聲請人無法辦理後續補償事宜,為此聲請調解,請求法院協助酌定本案補償金額云云。

三、按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協調會,以協調履約爭議;並得明定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履約爭議得由協調會協調,或向主管機關組成之履約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調解由民間機構申請者,主辦機關不得拒絕。協調不成或調解不成立,得經雙方合意提付仲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8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已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契約約定召開過協調會,已協調不成,此有協調委員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稽,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是依首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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