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7號

給付車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仁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文榮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被告
廖欣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