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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宗德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興宗
訴訟代理人
蘇旺基
複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華龍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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