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13號
- 原 告
- 鑫隆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