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38號
- 上訴人
- 吳銘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銘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小字第13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銘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