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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家瑛

上訴人
吳銘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銘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338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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