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施介元
- 法定代理人酒井裕之
-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巨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8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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