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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施介元施介元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告
三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4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9 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381元,及自民國112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曾怡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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