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97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珊
- 被告
- 忠冠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郭鎮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422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