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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0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告
忠冠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郭鎮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422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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