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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馬志清
被告
王洺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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