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63號
- 原告
-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嘉村
- 訴訟代理人
- 馬志清
- 被告
- 王洺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