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19號
- 原告
- 陳首印即凱欣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勇源即睿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36,6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勇源即睿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36,6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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