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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09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宏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衫潤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菱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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