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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施介元

上訴人
新立達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莊淑潔
法定代理人
陳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立達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2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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